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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规制成立

2025-11-26 15: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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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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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行为规制成立需满足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法定的强迫交易情形。

在法律层面,强迫交易行为的规制成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主体方面: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在一些商品交易市场中,个体摊贩或者市场经营主体都可能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例如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商品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商品。

客体方面:强迫交易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破坏了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这些原则,使得交易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

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一是强买强卖商品的;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是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里的“暴力”是指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加害手段相要挟,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接受交易条件的行为。并且,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规制成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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