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法定情形,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即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例如,工厂工人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就符合这一情形。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员工在正式上班前,进行设备的预热、调试等预备工作时受伤,或者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等收尾工作时受伤,都可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像保安在工作期间制止不法行为时被打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煤矿工人长期接触粉尘患上尘肺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销售人员出差洽谈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在野外作业时因自然灾害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比如,员工在下班路上被闯红灯的车辆撞到,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该员工就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可能的工伤情形留下法律空间。
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