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对于电力用户,照明用户按180天、每日12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180天、每日24小时计算。
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当出现违约用电情况且违约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为了合理确定相关责任和费用,有明确的时间计算规定。
根据相关电力法规和行业惯例,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力用户来计算违约用电时间。对于照明用户,通常按180天、每日12小时来计算违约用电时长。这是因为照明用电一般在夜间等特定时段使用较多,考虑到其用电特性和使用规律,将每日用电时间设定为12小时。这样的设定既符合照明用电的实际情况,也能在违约用电时间难以准确查明时,相对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用电的时长范围,从而为后续计算违约费用等提供依据。
而对于其他电力用户,按180天、每日24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涵盖了工业、商业等多种类型,这类用户的用电往往具有不间断性或者较长时间的生产经营需求,很多工业企业是全天24小时持续生产的,商业场所营业时间也较长。所以将其每日用电时间设定为24小时,以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这类用户的实际用电状况。
这种统一的计算方式,有助于在违约用电时间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保障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违约用电的处理有章可循,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同时,也提醒电力用户要遵守相关用电规定,避免出现违约用电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