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财产执行期限,一般情况下,法院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在离婚案件中,当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后,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也就是说,通常从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开始计算,六个月内要完成执行工作。
不过,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导致执行期限延长。例如,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使得法院难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涉及到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等程序,这些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经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三个月的延长期限仍不足以完成执行,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继续延长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等,执行程序会暂时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会恢复继续进行。因此,离婚判决财产执行期限并非绝对固定,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总体上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