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获得的收益并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因此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100万元债务,经过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80万元现金清偿该债务,那么甲企业获得的20万元差额就属于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比如,甲企业以一项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抵偿所欠乙企业10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企业的债务重组收入为20万元(100 - 80),同样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因为营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债务重组通常是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债务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企业的常规经营活动。将债务重组收入归类为营业外收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