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单位徇私枉法罪这一罪名,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构成此罪。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根据犯罪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位并不在该罪的主体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徇私枉法行为,也应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这是因为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而单位本身无法直接实施这种违背司法职责的行为,具体行为还是由司法工作人员个体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主要针对的是情节相对较轻的徇私枉法行为,比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对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未进行深入侦查等情况。
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导致无罪的人被错误羁押较长时间,或者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后又实施新的犯罪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导致无辜者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或者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等情况。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处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