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家人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盗窃家人财物的情况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指出,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在财产关系和情感关系上具有特殊性。家庭内部的财物通常具有一定的共有性质,而且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相互之间存在着深厚的情感和经济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按照普通盗窃犯罪来处理,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并不意味着绝对不构成犯罪。当存在某些特殊情形时,也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盗窃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家庭成员强烈要求追究等。例如,盗窃家人用于治病救命的钱,导致家人病情延误,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社会上的普通盗窃犯罪相比,也会酌情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亲情伦理因素。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盗窃的数额、手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家庭成员的态度等,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