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财产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需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申请时间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申请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内容。
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一般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同样需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