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人不承认并不影响定罪。司法机关会依据其他证据来认定索贿事实,若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便索贿人不承认,也可以对其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并非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索贿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收集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索贿事实。例如,行贿人的证言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行贿人通常能够详细描述索贿的过程、时间、地点、金额等具体情况。相关的书证也具有重要作用,像转账记录、借条、合同等,这些书证能够直观地反映资金的流向和交易情况,为索贿事实提供有力的佐证。还有可能存在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能真实地记录索贿的场景和对话,是直接证明索贿行为的关键证据。
同时,索贿行为可能会在周围环境中留下一些间接证据。比如,索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可能包含与索贿相关的暗示、约定等信息。而且,其他证人的证言也可能对案件起到补充和印证的作用。
司法机关会对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在证据链完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即使索贿人不承认索贿行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并且,索贿是受贿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一旦认定索贿事实成立,犯罪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