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的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拆迁款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拆迁款中包含对家庭成员的补偿等其他部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当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共同建造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因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本质上是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拆迁款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等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被拆迁的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这种房屋拆迁时,通常情况下,拆迁款是对该婚前个人房屋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有些拆迁补偿方案中,除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会有针对家庭成员的安置补偿、搬迁补助等。如果拆迁款中包含了这些基于家庭成员身份给予的补偿部分,那么这部分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拆迁补偿方案中明确有按家庭人口数量给予的每人一定金额的安置补偿,这部分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所以,判断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拆迁补偿方案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