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一方不到场分两种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不到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原告不到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加庭审来推进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随意缺席,法院会认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的诉求,从而按撤诉处理。不过,若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被告不到场的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不到场,法院通常不会轻易作出离婚判决。因为法院需要全面了解双方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情况,而被告不到场可能导致这些信息无法充分获取。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能会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开庭一方不到场会对诉讼进程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重视诉讼程序,积极参与庭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