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量刑需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来确定。一般遵循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最终宣告执行的刑罚要综合考虑所犯各罪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在我国,数罪并罚的量刑有多种情形和原则。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甲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在数罪并罚时,应在5年以上(总和刑期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
当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里就涉及到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就是重刑吸收轻刑,如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并科原则就是不同刑种分别执行,如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后,管制接着执行。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情况。《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量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确定最终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