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幼儿,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罪名。若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若犯罪主体是对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等伤害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从故意伤害罪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他人”自然包括幼儿。当行为人故意对幼儿实施伤害行为,并且造成幼儿轻伤以上的后果时,就会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用利器划伤幼儿,经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标准,那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
对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幼儿园老师、保姆等对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如果在看护过程中,对幼儿实施殴打、辱骂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虐待的手段、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
故意伤害幼儿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果伤害行为发生在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中,可能会按照聚众斗殴罪等相关罪名来定罪处罚。而且,在司法量刑时,故意伤害幼儿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体现法律对幼儿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