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通常意味着案件在检察环节结案,但并非绝对意义上整个程序的完全终结。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针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程序就结束了。根据不同的不起诉类型,有着不同的后续影响。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这种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基本就到此为止。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意味着在检察阶段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完全终结。一方面,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所以,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一般在检察环节结案,但存在后续因当事人申诉、发现新证据等情况而使案件继续推进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