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一般不能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并归还失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当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说明即使经过一定的公告程序,最终的归属也不是归拾得人,而是归国家。
不过,如果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进行了必要的保管等行为,是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等同于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平衡遗失物权利人、拾得人以及可能的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再次强调了拾得人不能随意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这一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