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和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在主体、适用范围、提起条件、格式内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不同:刑事自诉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时使用。他们作为自诉人,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公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责。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自诉状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书适用于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通常社会危害性较大,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提起条件不同:提起刑事自诉需要自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起诉程序,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格式内容不同:刑事自诉状相对简单,一般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内容。公诉书的格式更为规范和严格,内容更加详细,除了被告人基本信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外,还会阐述法律依据、提起公诉的理由等。
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而公诉案件一般不允许和解或撤诉,一旦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进展主要由司法机关主导,被害人不能随意决定案件的走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