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全部财产时,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应先将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分割出来,剩余属于犯罪分子的那部分房产才会被依法没收。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房产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在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时,第一步就是要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房产都享有平等的权益,配偶的那部分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房产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配偶拥有一半的产权份额。例如,一套价值100万的夫妻共同房产,配偶首先会拥有价值50万的权益。这部分权益不会被没收,而会仍然归配偶所有。
对于属于犯罪分子的另一半房产份额,会依据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程序进行没收。如果该房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例如是一套不可分割的住房,那么可能会采取拍卖等方式将房产变现。变现后,先将属于配偶的那一半款项返还给配偶,剩余的一半款项则作为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上缴国库。
在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配偶如果对财产分割和没收有异议,也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没收全部财产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时,会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平衡好刑罚执行和保护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