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届满未解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决定解除,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除。实践中可能存在取保候审届满却未解除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意味着相关人员在遇到取保候审届满未解除的情况时,拥有合法的权利去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的办理方式如下:可以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申请时,应清晰地说明取保候审的起始时间、届满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明确表达要求解除的诉求。口头申请时,要确保准确无误地传达相关信息。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经审查认为取保候审期限确实已经届满,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决定作出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包括退还保证金等相关事宜。
若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或者作出的决定不合理,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上一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申诉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取保候审届满未解除时,要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