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实践中,通常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是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获得相应赔偿和保障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所说的统筹地区一般是指地级市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以实际情况来看,各地一般会将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工伤认定科等部门来处理。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比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等。只有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向正确的部门提出申请,才能顺利推进工伤认定的流程。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