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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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情权和欺诈的区别和联系

2025-11-17 0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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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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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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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情权和欺诈有明显区别也存在一定联系。区别在于两者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未充分提供相关信息,不强调主观故意,而欺诈有故意欺骗并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责任承担方式也有差异。联系在于欺诈行为往往伴随着侵犯知情权,侵犯知情权在一定情形下可能转化为欺诈。

首先来看两者的区别。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方面,侵犯知情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理要求,向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真实的信息,从而影响对方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决策的权利。它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有时可能是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信息未充分披露。例如在一些消费场景中,商家没有主动告知商品的某些使用注意事项,但并非是故意隐瞒。而欺诈则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就是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行动。比如商家故意将二手商品当作全新商品出售给消费者。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侵犯知情权的责任通常侧重于弥补因信息缺失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包括提供完整信息、赔偿因信息不完整导致的部分损失等。而欺诈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受欺诈方不仅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损失,还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等。

再看两者的联系。欺诈行为往往伴随着侵犯知情权。实施欺诈的一方必然会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显然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欺诈方为了让对方签订合同,故意不告知关键信息,使得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既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又构成了欺诈。另一方面,侵犯知情权在一定情形下可能转化为欺诈。如果一方在知道自己未提供关键信息会对对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不提供,并且希望对方基于这种不知情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那么这种侵犯知情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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