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没装修没住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物业费减半,通常仍需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但部分地区支持业主申请物业费减免,减免幅度可能有所不同。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业主就不能以房子没装修、没住人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不过,不同地区对于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缴纳政策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业主申请物业费减免。例如,有的地区规定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但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标准,具体情况要依据当地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如果业主认为房屋未装修未入住,希望减免物业费,可以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可以向物业说明房屋的实际情况,表达合理诉求。物业服务企业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物业管理成本、小区整体服务质量等,来决定是否同意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