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其中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又可细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行政纠纷则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定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它包含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在建设工程中,涉及众多合同,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能因工程价款的支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如果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若承包方未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发包方也可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侵权纠纷有施工过程中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害的纠纷。比如,施工单位在进行基础施工时,因施工不当导致相邻建筑物出现裂缝等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就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这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通常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两个主体。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如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对其处以罚款等,建设单位如果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就会产生行政纠纷。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助于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更好地预防和处理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