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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5-11-16 14: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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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犯罪行为必然会给被害人的财物带来直接的损失,这种损失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所以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诸多好处。对于被害人而言,能够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避免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带来的时间和精力的耗费,提高了维权效率。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可以与刑事量刑产生一定关联,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轻处罚,这也促使被告人更有动力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不过,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害人需要注意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证据可以包括被毁坏财物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发票等,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支持。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将所有被告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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