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益和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明显区别。侵害人身权益是一种行为,指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各类人身权利的行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后果,是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概念本质来看,侵害人身权益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人身权益包含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人格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益如亲权、配偶权等。当侵权人实施了诸如侮辱他人名誉、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时,就构成了对人身权益的侵害。这种侵害行为可能仅造成精神层面的损害,不一定伴随身体上的损伤。
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聚焦于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它通常是在受害人的身体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如被他人殴打致伤、因交通事故受伤等情况下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身体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从法律适用角度,侵害人身权益可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身份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侵权人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和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综上所述,侵害人身权益是一种行为事实,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这种行为造成损害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概念、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