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和转租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合同订立条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
合同主体方面,租赁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通常是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处分权的人,承租人是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方。而转租合同的主体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这里的承租人在转租关系中相当于“二房东”,将自己从出租人处租来的租赁物再次出租给次承租人。
法律关系方面,租赁合同直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和保管租赁物。转租合同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衍生的法律关系。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对转租合同有重要影响,如果原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转租合同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合同订立条件方面,租赁合同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可成立生效。而转租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没有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转租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承担方面,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等责任直接向出租人承担。而在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然后再根据转租合同向次承租人追偿。这体现了在转租关系中,承租人需要对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行为负责,承担了更多的中间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