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驾照吊销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涉及醉驾的情况下,准确确定驾照吊销的起始时间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是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当驾驶人因醉驾被查获后,交警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决定书会明确告知当事人被吊销驾照的事实、依据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通常有几种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就会生效。例如,若当事人在送达后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期限届满后决定书就正式生效,驾照吊销的时间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最终如果复议结果或者法院判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那么驾照吊销的起始时间可能会根据新的决定重新确定。
准确计算醉驾驾照吊销的起始时间,对于当事人后续重新考取驾照等事宜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不同类型的醉驾吊销驾照后,重新考取驾照的时间限制是不同的,只有明确了起始时间,才能准确知晓何时可以重新申请驾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