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金融诈骗的判刑需依据诈骗的具体罪名、犯罪情节、各成员在团伙中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定。不同金融诈骗罪名量刑标准不同,主犯会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则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金融诈骗包含多种具体罪名,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
以集资诈骗罪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团伙犯罪,在量刑时会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在一个集资诈骗团伙中,组织策划非法集资活动、掌控资金流向的核心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发放传单、协助收集资料等的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犯罪数额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诈骗数额越大,量刑越重。同时,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比如,诈骗行为导致众多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引发社会不稳定等情况,可能会加重处罚。团伙金融诈骗的判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