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一般是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但特殊情况下在伤害开始时也可进行初步鉴定。
依据相关规定,轻重伤鉴定时机的选择需综合考虑损伤情况。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比如,肢体离断、明显的颅骨骨折等这类较为直观且稳定的损伤,在伤害发生后不久,医生对损伤情况有了基本判断时,就能够进行鉴定。因为这些损伤的特征相对明显,其严重程度在早期就能较为准确地评估,不会因后续的治疗过程而发生本质性的改变。
而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需要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例如,眼部损伤可能导致视力下降,面部损伤可能影响容貌和面部神经功能等情况。这些损伤的功能恢复情况需要一定时间来观察,只有当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才能准确判断其对容貌和功能造成的最终影响程度。
在一些复杂的损伤案例中,可能既存在早期可鉴定的原发性损伤,又有需要后期观察的功能障碍问题。此时,鉴定机构通常会分阶段进行评估。先对原发性损伤进行初步鉴定,随着治疗进程,待功能恢复情况稳定后,再对功能障碍等情况进行补充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轻重伤鉴定时机的确定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损伤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