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并未对名字更改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频繁改名会给社会管理和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一般不允许随意、多次改名。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为公民更改姓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过并没有对改名的具体次数加以约束。
在现实的户籍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对于改名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因为姓名是一个人重要的身份标识,频繁更改姓名会对个人的社会关系、身份认定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例如,可能会导致个人档案、银行账户、社保信息等一系列资料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增加管理成本和出错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未成年人改名,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一些,因为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窄,改名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一般只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合理的改名理由,如名字存在歧义、与家族长辈重名等,公安机关可能会予以批准。
而成年人改名则需要有更为充分的理由,比如名字带有侮辱性含义、与宗教信仰冲突等。并且,成年人在改名前需要考虑清楚,因为改名后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麻烦,如需要更新各种证件、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仅仅是出于个人喜好随意频繁地申请改名,公安机关通常是不会批准的。所以,虽然法律没有限制改名次数,但实际上受到实际情况和公安机关审核的约束,不会允许随意多次改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