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缺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除外。
在劳动仲裁的实际操作中,缺席情况可分为被申请人缺席和申请人缺席两种,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被申请人缺席的处理: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这意味着即使被申请人未参与仲裁过程,仲裁庭依然会根据现有的证据、申请人的陈述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故意逃避仲裁来拖延时间或者规避责任。例如,某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此时仲裁庭会正常审理该案件并作出裁决,不会因公司的缺席而停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缺席的处理:同样根据该规则,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过,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对反申请进行缺席裁决。比如,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同时提出反申请,要求员工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若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仲裁庭会按撤回员工的仲裁申请处理,但会对公司的反申请进行缺席裁决。
劳动仲裁中对于缺席情况的处理规定,旨在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