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下来了不意味着就要判刑。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
是否判刑需要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来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主要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自然也不会被判刑。
只有当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并且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才会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刑。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护,法院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所以,仅仅逮捕证下来了,并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判刑的结论,最终是否判刑要依据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