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车子被扣产生的停车费由执法部门承担,车主无需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醉驾车辆被扣押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对车辆进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在此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理应由执法部门承担,而不是由车主来支付。
如果车主遇到被要求缴纳停车费的情况,车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拒绝支付不合理的停车费用。并且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若沟通后执法部门仍坚持让车主缴纳停车费,车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该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要求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和纠正;也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停车费的问题。
车主应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不合理的收费要求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出现违规收费等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