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邮件延误投递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邮件延误投递,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该罪要求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因邮件延误导致重要商务合同无法及时签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延误紧急医疗救助通知,影响患者救治等情况。
一旦构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刑罚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邮政工作人员职责的严格要求,以保障邮政通信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刑事制裁,促使邮政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个人的故意行为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