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完整、独立的权利,可自主处分房屋;而房屋共有权人是两个或以上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权利需共有人共同协商行使,且在处分时有一定限制。
从定义上看,房屋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是单一主体对房屋拥有完全的产权。而房屋共有权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为多个主体共同所有。
在权利行使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占有,比如自己居住;可以使用房屋来开展商业活动以获取收益;也可以自由地将房屋出租、出售、抵押等进行处分,无需经过他人的同意。而房屋共有权人的权利行使则相对复杂。对于共有房屋的管理和重大处分行为,一般需要共有人共同协商决定。例如,在出售共有房屋时,通常需要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从权利份额角度,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全部份额。而共有权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共有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60%份额,乙占40%份额,在收益分配和处分决策时会按照该比例进行。共同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基于特殊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形成,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房屋所有权人独自承担与房屋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共有权人可能需要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房屋产生的债务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