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的协议;若协商不成,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应积极应诉,在法院判决后按规定履行义务,若仍无力偿还,可在执行阶段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状况时,首先可以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这是一种较为友好和可行的解决方式。债务人应当诚实地向债权人说明自身当前的经济状况和还款困难,表达自己愿意还款的诚意,尝试与债权人达成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的协议。比如,原本约定一次性偿还的债务,协商后可以分几个月或者几年逐步偿还,这样既给了债务人一定的缓冲时间来改善经济状况,也让债权人的债权有了实现的可能。
如果债权人不愿意协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也不必逃避,而应当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要如实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一般情况下,如果确实属于暂时无力偿还,法院不会强制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清全部债务。
当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仍然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债务,此时可以与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再次明确还款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债务人在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期间,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例如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开展一些副业等,争取早日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