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骨外板骨折一般不构成轻伤二级,但具体要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和实际情况判断。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对于轻伤二级的判定有明确且严格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涉及颅骨骨折的轻伤二级标准为“颅骨骨折(单纯的线性骨折除外)” 。单纯的颅骨外板骨折通常不在此范围内。
单纯的颅骨外板骨折,一般来说损伤相对局限,对颅脑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相对较小。其愈合能力较强,经过适当的治疗和休息,通常能较好地恢复,不会遗留明显的功能障碍。而轻伤二级所对应的损伤往往会对身体的局部功能或者整体健康状况造成更显著的影响。
不过,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骨折的类型(如是否为颅骨外板骨折)来简单判断。鉴定人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果颅骨外板骨折伴有其他情况,比如骨折部位特殊,影响到了周围的重要神经、血管,导致出现了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局部血肿压迫等症状,或者在骨折愈合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那么就可能会影响最终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
损伤程度的鉴定是一个专业的过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法医或者相关专业鉴定人员,根据详细的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结果(如 CT 等)以及伤者的临床表现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公正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所以,虽然单纯颅骨外板骨折通常不构成轻伤二级,但具体情况需以专业鉴定为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