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一般为20天。
简易注销是企业注销登记的一种便捷方式,旨在简化注销流程、缩短注销时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时,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在这20天的公告期内,社会公众可以对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提出异议。
如果在公告期内无异议,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若有异议,登记机关将终止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不过,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且需同时满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等条件。
而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则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公告20天的规定,既提高了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又保障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平衡了市场退出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