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一方不同意散伙,可先查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约定处理;若协议未约定,可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散伙。
合伙协议在处理散伙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散伙的条件、方式以及在一方不同意散伙时的处理办法,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来执行。比如协议约定在特定经营期限届满后自动散伙,或者在出现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散伙等。
当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约定时,合伙人之间应该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寻找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例如,不同意散伙的一方可能是担心散伙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那么其他合伙人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提出合理的资产分配方案,以消除其顾虑。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散伙。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等情况时,法院可能会支持散伙的请求。比如合伙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或者合伙人之间出现严重的矛盾冲突,导致合伙关系无法维持等。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散伙的合伙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散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处理散伙问题时,还需要妥善处理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剩余财产,同时共同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散伙过程合法、公正,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