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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怎么认定的

2025-11-09 18: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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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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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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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这体现了“共债共签”的原则,比如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双方都认可的,自然属于共同生活债务。这种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和决定权,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例如,一方为了家庭日常采购生活用品而产生的欠款,或者为孩子支付学费所借的款项等,这些债务虽然可能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但都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正常生活需求,所以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开办公司,但该公司的经营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追认,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都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那么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怎么认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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