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等资料,此外可能还需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申请书是办理房产证的基础文件,它是向相关部门表明办理房产证意愿的正式书面材料,一般可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处获取填写模板,需如实填写房屋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信息等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确认申请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可以是居民身份证,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除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保障委托办理的合法性。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这是证明建房土地合法使用的关键材料。如果是在宅基地上建房,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它是由当地乡镇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明确了建房者对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若是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要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此证明体现了房屋建设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通常需要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该自建房的建设是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确保房屋建设与当地的整体规划相协调。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用于准确记录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测绘报告需由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后出具,包含房屋的面积、结构、位置等详细信息;村民住房平面图则可以是较为简单的房屋平面布局图,能清晰展示房屋的内部结构和房间分布。
除了上述主要材料外,不同地区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比如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在办理自建房房产证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资料,顺利完成房产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