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申报期限,仍可通过一些途径维护权益,比如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一年内自行申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工伤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而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职工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即便单位未及时申报,职工自己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仍有机会申报。
如果职工一方也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限,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赔偿。毕竟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责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若协商不成,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民事诉讼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超过工伤申报期限可能存在合理的理由,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无法申报等。此时,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