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监狱在羁押对象、承担职能、管理方式和环境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和剩余刑期较短的已决犯,侧重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监狱则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着重于对罪犯的改造。
从羁押对象来看,看守所的羁押对象较为复杂。一方面,它关押着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只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其是否有罪还不确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监狱的关押对象是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他们是已经被确定有罪并被处以相应刑罚的人。
二者承担的职能不同。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要确保他们不会干扰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例如,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按时接受讯问、出庭受审等。而监狱的主要职能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活动,使罪犯能够认罪悔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以便在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管理方式和环境也有差异。看守所的管理相对更加严格和谨慎,因为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等情况的发生。在生活环境方面,看守所的生活空间相对较小,活动范围有限,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而监狱更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会为罪犯提供相对丰富的学习和劳动机会。监狱内有较为完善的教育设施和劳动场所,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参加不同的学习和劳动项目。同时,监狱也会组织一些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
在会见通信方面也有所不同。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律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会见通常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进行。而且通信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防止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在监狱,罪犯可以按照规定定期与家属会见和通信。家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到监狱会见罪犯,通信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狱的管理规定,一般都可以正常传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