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权强调交易条件的公平合理,包括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方面,旨在防止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交易对待;自主选择权侧重于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核心是消费者的自主决策自由。
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都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二者在概念、侧重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来看,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侧重点上,公平交易权主要关注交易的结果是否公平,重点在于交易条件的合理性。例如,商家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短斤少两等行为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自主选择权更侧重于消费者的自主意志和决策自由,强调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主动性。比如,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有选择不同品牌、款式商品的自由,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商品。
在表现形式方面,侵犯公平交易权通常表现为交易中存在不合理的价格、质量问题、计量不准确等。像一些旅游景区的商家,对商品随意定价,远远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这就违背了公平交易权。侵犯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则有强买强卖、搭售商品等。比如,电信运营商在消费者办理某项业务时,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时办理其他不必要的业务,这就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