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二次手术费用垫付问题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由哪一方垫付,但在实际中,一般遵循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或由职工自行垫付后报销的常见做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二次手术费用,如果属于工伤复发需要治疗或者因第一次治疗不彻底等原因进行后续手术,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同样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从保障职工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一般会先行垫付二次手术费用。因为职工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且,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垫付费用后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职工自行垫付及后续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垫付,职工也可以自行垫付二次手术费用。在治疗结束后,职工可以收集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二次手术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次手术费用具体由谁垫付,但基于工伤保险制度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较为合理的做法,而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