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东”,应为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需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处理,若协议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进行,一般要经过通知、结算等步骤,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需明确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退伙,退伙方式主要有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这属于协议退伙的情况。若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伙人当然退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还办法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处理合伙人退出事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执行,妥善处理好财产结算、债务承担等问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详细的退伙条款,以便在实际发生退伙情况时能有章可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