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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得了病有什么规定吗

2025-11-05 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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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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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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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得病,依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若属于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普通疾病则按照医疗期等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被明确认定为工伤。当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按照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享受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形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符合这一条件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普通疾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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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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