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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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

2025-11-05 1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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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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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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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侧重点。玩忽职守主观上多为过失,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观上一般是故意,是过度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

从主观方面来看。玩忽职守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消防监管人员因为疏忽,没有对某商场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监管人员主观上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某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违反土地审批程序,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占用耕地,其主观上就是故意为之。

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玩忽职守主要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如警察接到报警后,无故拖延出警时间,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不正确履行职责则是指行为人虽然有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在履行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敷衍塞责、粗心大意等。滥用职权多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即超越职权范围行事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查封合法经营的店铺,这就是超越职权的滥用行为。

危害结果侧重点存在差异。玩忽职守往往侧重于因失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重点在于结果的严重性。滥用职权不仅关注结果,还注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不正当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其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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