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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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2025-11-05 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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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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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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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转移则是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在转移范围内免责。

一、构成要件不同债务加入通常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其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较为明确,且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通知债权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分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债务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存的债务转移虽也有第三人加入债务,但与债务加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在构成上也需要一定的意思表示和程序。

二、法律后果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例如,甲对乙负有债务,丙加入债务后,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丙偿还债务。而在免责的债务转移中,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原债务人在转移的债务范围内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新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甲将对乙的债务转移给丙并经乙同意后,乙就只能要求丙偿还债务,不能再要求甲偿还。

三、对债务人的影响不同债务加入不会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原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债务。而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转移)会使原债务人在转移的债务范围内脱离债务关系,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这对于原债务人来说,责任承担有很大的区别。

四、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转移)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转移),但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性质与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有所不同。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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