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和借钱存在明显区别。借钱是一种主动的资金借贷行为,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产生,有明确的出借和借入关系;而欠款的产生原因更为广泛,可能因买卖、劳务、侵权等多种行为导致一方对另一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从产生原因来看。借钱主要是基于借贷关系,即一方(借款人)向另一方(出借人)请求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这种关系通常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并且一般会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项。例如,甲为了购买汽车向乙借款 5 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这就是典型的借钱行为。
而欠款的产生原因则多种多样。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未按时支付货款,就会形成对卖方的欠款;在劳务合同中,雇主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也会产生欠款;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如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同样属于欠款范畴。比如,丙卖给丁一批货物,丁收货后却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此时丁就对丙负有欠款。
在法律证据方面。借钱通常会有借条、借款合同等明确的书面凭证,这些凭证能够清晰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欠款可能没有专门的借款凭证,更多的是依据相关的交易合同、结算单、发票等证据来证明。例如,在劳务欠款纠纷中,劳动者可能凭借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来证明雇主欠款的事实。
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借钱关系中,出借人享有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的权利,借款人则负有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欠款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则根据具体的欠款原因而定。比如在买卖合同欠款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债务人则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