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检察院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涉及到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种情况。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逮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且根据其盗窃金额和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该犯罪嫌疑人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那么检察院就可能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被告人出现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检察院也可能根据法院的建议等作出逮捕决定。
检察院决定或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检察院的审查和决定程序也体现了对逮捕这一严厉措施的谨慎使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